时间:2026-04-07 | 栏目:南宁商务办公场地 |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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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特殊情况办理指引的通知
为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登记程序,充分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南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特殊情况办理指引》,并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解决取消社区开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后如何有效登记、缓解“住改商”与相关利害关系业主矛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订办理指引。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已交付使用)、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规划建设许可、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房产继承公证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任一证明文件;无上述证明文件的,可提供房屋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上登记的地址表述不明晰的,登记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地名办、公安派出所或上述房屋合法占有单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详细地址的说明。
(一)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征求意见可以逐户书面征求或者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公开征求,征求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详细地址、拟开展的经营范围等。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或公开征求意见无人反对的视为同意(业主公开征求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在单位后勤部门出具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和单位后勤部门的,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才能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申请人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提交住所使用材料外,还应当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承诺,并承担因承诺不实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对使用住宅从事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托育服务、养老服务、民宿、棋牌室、生活美容,以及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易影响利害关系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经营项目,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逐户征求意见的提供所有利害关系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公开征求意见的提供业主委员会、单位后勤部门或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并由房屋产权人签字确认。
(四)试行住宅小区“住改商”警示管理名单。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根据小区管理规约或小区业主的意见,明确该住宅小区或小区内楼栋允许“住改商”经营的行业(即警示为“可用名单”),或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禁止“住改商”经营的行业(即警示为“限用名单”),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公开征求意见无人反对的视为同意),提交“住改商”警示管理名单申请(参考附件1、2)向小区属地登记机关报备,由报备登记机关录入“住改商”警示管理名单并实时共享给对该址有登记权限的相关登记机关。各相关登记机关应按“警示管理名单”办理登记注册。住宅小区如有调整“住改商”警示管理名单需求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上述流程征求意见后,重新提交“住改商”警示管理名单调整申请(参考附件3、4)向小区属地登记机关报备。
业主申请住宅小区“限用名单”管理的,只能申请其房屋产权所在的楼栋,无需公开征求意见,应提交“住改商”警示管理名单申请及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向小区属地登记机关报备。
登记机关要按照“谁录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住改商”警示管理名单信息,并将申请材料建立档案台账妥善保管。
进一步放宽涉农市场主体准入限制,探索“宅业合一”登记模式。即通过经营自有或承包他人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的涉农市场主体,因其经营场所在村(居)之外,没有地上房屋建筑物,无法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其家庭住址、种养殖地所在村(居)的常住房屋住宅或村委(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但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备案项目对注册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试行全类型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一址多照。除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1.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直接投资关系且使用同一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股权投资企业及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3.同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有充分理由共存经营。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并经有投资、管理关系的企业或产权人确认。如同一地址已登记有其他企业但无法取得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将该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该地址可继续登记为其他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
(二)没有办公实体的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
申请使用住所托管的企业,应当提供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1)托管的内容;(2)托管的期限;(3)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应明确商务秘书企业有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其托管企业依法进行监管,应及时主动将托管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及违法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4)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5)争议的解决途径;(6)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商务秘书企业为托管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托管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同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商务秘书企业办理变更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取消“商务秘书服务”)或注销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交其托管企业的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托管企业处理情况说明。如托管企业无法联系、托管协议到期或解除后不配合办理变更的,商务秘书企业应先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托管企业失联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将托管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建立“一址多照”跟踪关注机制。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办理过程中,利用业务系统增加提醒警示功能,对同一地址登记5家以上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进行提示预警,登记机关应重点关注,并按月将预警信息抄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抄送的“一址多照”市场主体以及辖区内的商务秘书企业(包括其住所托管企业)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要做好台账、数据汇总分析,对已有10户以上因住所失联列异的地址要重点关注,加强与监管部门信息互通,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此类地址登记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
(一)允许企业市内跨辖区“一照多址”。企业在住所以外市内跨城区的经营场所开展食品经营、检验检测以及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住所地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二)申请人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应当提交相应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可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也可在设立登记后申请增设、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信息。停止在备案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应当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企业应将营业执照副本、正本复印件、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亮明电子营业执照。
(三)登记机关在打印一照多址企业营业执照时须选择“一照多址公司营业执照”模板。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模式,加强对一照多址企业进行监管,经营场所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如企业通过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登记机关。
本条所称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市内同城区“一照多址”的适用范围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一)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条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展经营的行业或经营范围等涉及的区域列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见附件6)。涉及清单所列内容的,申请人不得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申请人应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不作实质审查。
(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根据法定依据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并公示。
(一)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属于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卫健、城管执法等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抄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本指引印发后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撤销登记(如登记机关调查后认为撤销登记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将线索及调查材料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引发的民事争议,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登记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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